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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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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就业技能培训。

服务对象:城乡脱贫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之间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籍地址在行政村,已转移或有意愿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了《就业创业证》,且在培训期间处于失业的人员)。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特定劳动者、15周岁及以上未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脱贫劳动力。

受理条件:由培训机构提供符合就业技能培训的服务对象,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培训对象后确定开班。

申请材料:培训计划、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课程安排、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身份类别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等。

办理流程:1、培训主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西省职业培训管理平台提交下一季度《就业技能(创业)培训计划表》;2、计划审核后,人社部门对培训人员、职业、等级、培训时间等自动推送至就业之家(PC、微信、支付宝)渠道予以公示;3、开班前10个工作日培训主体通过江西省职业培训管理平台提交及填写相关资料(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计划表、学员花名册、教师资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开班培训;4、培训核查(培训主体通过平台及时上传培训视频,人社部门不定时抽查);5、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通过平台按要求提交补贴申领材料,所有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均要按班次同步建立纸质和电子培训台账,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6、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对象人社部门对申请培训补贴信息自动推送至就业之家(PC、微信、支付宝)渠道予以公示。

     咨询服务电话:技能开发和技工教育科  0795-322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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